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哪些

2024-05-12 20:45

1.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哪些

一、强调国企必须具备的“六种力量”
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
二、提出国企深化改革要坚持“三个有利于”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
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
三、提出国企两个“一以贯之”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四、提出加强国企党建工作总要求:“四个坚持”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
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
五、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六、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
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者有机统一,归结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七、加强对国企领导人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八、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
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
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九、关于对国企领导人的要求
要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要坚定信念、任事担当,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
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要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
要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开创企业发展新局面。
十、关于国企领导人员的培养
要放到工作一线摸爬滚打、锻炼成长,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选拔到领导岗位;
要从严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要大力宣传优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
十一、全面从严治党在国企落地“四个要”
要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
要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要让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企业党组织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十二、明确各级党委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
要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哪些

2. 在企业管理中为什么要听取各方意见?

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确保决策的准确性。二是促进组织之间的协调性、融洽性。三是奠定权力中心。

依靠个人主观直觉做出的判断和决定,一方面容易脱离实际,另一方面容易停留在对事物的表面纠结中,决策时就会产生某种偏向,难以抓住问题的实质,任何一个领导人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限的,个人决策的成功效率小于组织集体性决策。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集思广益,需要对比和分析,并从中去掉主观的、片面的、情绪化的和直观的思想,寻求客观的主导性思想,在实践中,自己的发号施令若太过于简单,下面的人摸不清头绪,不知道该怎么做,就算做,也不一定做得好或者如你的意,完全把原因透漏出来,又对自身的工作十分不利,所以既不能完全听从,也不能全盘托出,需要在听取意见中抛砖引玉地将自己的一点点想法不直接的透露出来,给下属更多的机会去思考和延伸,那么当下属的意见得到各方面统一的时候,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方式方法,再让他她自己去做,其效率比直接吩咐和下达更高,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促进了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参与,使得每个人都得到肯定,促进了工作的协作,提高了组织和团队意识,同时因为将各方组织在一起,让各方参与,最后作为高层管理者必须要在各方的意见表达出来以后,做最终的决定(在最后的关键时刻,等大家想听你说话的时候再发言。)这就间接的在各方面前确定了自身的权力中心,稳固了自身的权力。

3.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哪些会议集体决策

主要是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哪些会议集体决策

4.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由哪些会议集体决策?

主要是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扩展资料:
1、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大额度资金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重一大

5.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该建立哪些制度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建立以下五种制度:
    (1)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一般每半年一次,由经理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并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2)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沟通制度。通过相互沟通,交换意见,有利于形成决策的主导性意见。
    (3)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厂务会制度。使党组织能及时了解掌握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为参与决策打好基础。
    (4)重大问题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组织党员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如有必要,党委可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实现决策的民主化。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该建立哪些制度

6. 企业在改革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施实,是否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民主管理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公司职代会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应保证经理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经理行使权利;工会是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兼并、搬迁、改造、破产及清产核资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基本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方案享有审议建议权。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如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培训计划;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上述内容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购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等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享有审议决定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等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享有民主监督权。对企业领导人员享有民主评议权。 
(五)、民主选举、更换权:职代会对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更换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企业、分公司、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守纪律。 
(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包括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50%;科技人员、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公司职代会及职工代表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等专项工作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职代会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特约代表”,“特约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不是职工代表的农场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商榷,但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农场所属1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情况确定,各个层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同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人选。 
(二)、将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的。可设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预备会召开的程序。 
1、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职代会所审议的内容(草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提案,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决定。 
2、预备会议程: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2) 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3) 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各代表团组长代行职代会职权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并予以确认。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 
1、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2、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提交大会的有关议题; 
(4)听取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公司厂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报告; 
(6)通过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决议。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和做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7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有关职权的行使程序 
(一)、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形成具体方案(草案)。 
2、将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会将职工代表的意见反馈给行政。行政吸纳职工代表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召开职代会,由行政领导做有关决策事项的说明;职代会专门小组做预备会初审情况的说明,职代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在职代会形成决议后,企业行政对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会方参加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2、工会方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在职代会审议前7天,将集体合同(草案)发至各代表团或职工代表手中,征求意见。 
4、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进行修订。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标准条件的确立依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6、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7、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三)、审查同意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项规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讨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4、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公布实施。 
(四)、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行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财力情况,提出各项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职工福利的方案(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五)、评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程序。 
1、工会制定评议方案(草案)并提交党委,听取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2、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做述职报告。 
3、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由评议监督小组把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等级。 
5、由评议监督小组利用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职代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与党委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公司党委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经理办公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决策的执行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理办公会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要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实施结果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经理、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负责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开发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将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查、审议的事项按规定提交给职代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及效果;职代会的召开(代表的选举、人数、构成比例)、工作程序和会议议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厂务公开栏的内容是否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的办法: 
1、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所属法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对厂务公开工作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方式:听取所属法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汇报;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监督检查情况的上报和反馈:工会每年要对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监督检查小组会同检查情况一并向党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内容列入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当中,利用职代会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公司对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并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评内容,与年终绩效工资兑现挂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向上一级党委、行政反映,并责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对责任人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出现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一律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是什么?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程序: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原则是:一是科学决策原则;二是民主决策原则;三是依法决策原则;四是公开决策原则。
1、"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2、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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